進口溢卸貨物是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、運單或者多于所報數量的貨物。
進口誤卸貨物是指應運往國外港、(站)或國內其他港(姑)而在本港(站)誤卸下的貨物。
進口短卸貨物是指少于進口載貨清單、提單、運單所列數量的貨物。
上述貨物應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,經海關審查確認后,按以下辦理。
一、進口溢卸貨物如能查明國內收貨人的,由收貨人取得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,填寫報關單向海關報關進口。
二、對由運輸工具負責人和收貨人協商后,要求以溢卸貨物抵補短卸貨時,應限于同航次、現品種或雖不同一航次、不同船,但同品種、同一船公司和同一發貨人的貨物,可予核準,收貨單位應填報關單向海關申報,準予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,海關征稅放行。
三、進口誤卸貨物,屬應運往國外港口的,準予辦理退運;屬于就運往我國其他口岸的,準予辦理轉關運輸或就地報關進口。
四、進口溢、誤卸貨物,如運輸工具負責人要求在我國內出售時,應由購買單位事先向主管海關申報,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。
五、對進口短卸貨物,經向海關提交理貨報告。商務簽證或商檢證書,經海關核查屬實,準予減征或退還已征關稅,或不退還稅款,其短卸部分的貨物進口免予征稅。
六、上述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,三個月內沒有按以上辦理的,由海關提取變賣,價款歸入國庫。
七、根據國際貿易慣例,對大宗、散裝貨物,溢短裝在5%以內,視為正常情況,許可證發證機關在發證時,不予注明;對溢裝超出5%的,發證機關發證時,應增加發證數量。